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號
- 原告
- 林金鎮
- 被告
- 林銖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6年12月6日囑託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