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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金村即謝國春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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