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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請人
張滄田
相對人
蔡春頻即張蔡春頻
債務人
黃立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立堂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9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立堂對聲請人負債65,970,000元,已屆104年11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4年12月1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春頻即張蔡春頻,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         │3460.00 │全部        │
├─┼───┼────┼───┼───┼──────┼────┼──────┤
│2│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2      │1921.00 │全部        │
├─┼───┼────┼───┼───┼──────┼────┼──────┤
│3│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3      │308.00  │全部        │
├─┼───┼────┼───┼───┼──────┼────┼──────┤
│4│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4      │370.00  │全部        │
├─┼───┼────┼───┼───┼──────┼────┼──────┤
│5│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5      │2.00    │全部        │
├─┼───┼────┼───┼───┼──────┼────┼──────┤
│6│臺中  │東區    │旱溪  │      │202-86      │65.00   │全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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