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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5號

聲請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家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關係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鈞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因聲請人使用民國105年9月3日及同年月9日之相同證據。爰聲請返還溢繳之「全部」裁判費。

二、按家事訴訟之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關係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於10 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並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前於本院108年家聲字第78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準此,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事件溢繳之裁判費,依法至遲應於108年3月24日以前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17日,始具狀聲請返還,顯已逾首開條文所規定之期間,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溢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