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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昌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再小抗字第1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裁定已於109年1 月7 日寄存送達,於109 年1 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雖另於109 年1 月19日聲請法官迴避,然經本院於109 年1 月3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然查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依前所述,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