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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廖欣儀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抗告人之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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