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屈錫田
- 被告
-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孫美娜
- 被告
- 吳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關於「……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及「事實及理由」欄之二第十八行關於「……違約金。」,亦應更正為「……違約金,暨短收利息355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