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22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228號

受裁定人即

被告
張啓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林義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為同法第91條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上揭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中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該事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3號判決被告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本院88年度票字第17080號本票裁定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因本票債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前開執行名義債權,係源自於本票債權,而上開本票裁定所涉2張本票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元,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故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22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