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林義強
- 訴訟代理人
- 邱寶弘律師
- 相對人
- 張啓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啓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3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各提出之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