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雅思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彥 債 務 人 謝文雄 債 務 人 呂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謝文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8,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7年3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謝文雄邀同債務人呂明峯為保證人於10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3,620,000元,借款期限至137年3月3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8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617,3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7年6月1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 │712.90 │100000分之 │ │ │ │ │ │ │ │ │5672 │ ├─┼───┼────┼───┼───┼──────┼────┼──────┤ │ │ │ │ │ │ │ │100000分之 │ │2 │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3 │95.48 │5672 │ ├─┼───┼────┼───┼───┼──────┼────┼──────┤ │3 │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4 │406.82 │100000分之 │ │ │ │ │ │ │ │ │5672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936│臺中市西屯區何│009層鋼筋混凝土 │八層305.10 │陽台33.40 │全部 │ │ │ │安段361、361-3│造、辦公室 │合計305.10 │ │ │ │ │ │、361-4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何│ │ │ │ │ │ │ │厝東二街23號8 │ │ │ │ │ │ │ │樓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14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 │分之540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9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719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6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