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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
雅思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彥
債務人
謝文雄
債務人
呂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謝文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8,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7年3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謝文雄邀同債務人呂明峯為保證人於10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3,620,000元,借款期限至137年3月3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8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617,3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7年6月1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         │712.90  │100000分之  │
│  │      │        │      │      │            │        │5672        │
├─┼───┼────┼───┼───┼──────┼────┼──────┤
│  │      │        │      │      │            │        │100000分之  │
│2 │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3       │95.48   │5672        │
├─┼───┼────┼───┼───┼──────┼────┼──────┤
│3 │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4       │406.82  │100000分之  │
│  │      │        │      │      │            │        │5672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936│臺中市西屯區何│009層鋼筋混凝土 │八層305.10  │陽台33.40 │全部    │
│  │    │安段361、361-3│造、辦公室      │合計305.10  │          │        │
│  │    │、361-4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何│                │            │          │        │
│  │    │厝東二街23號8 │                │            │          │        │
│  │    │樓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14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
│分之540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9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7191、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6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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