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江曉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