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家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關係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鈞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因聲請人使用民國105年9月3日及同年月9日之相同證據。爰聲請返還溢繳之「全部」裁判費。
二、按家事訴訟之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關係人梁家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家上字第11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於10 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並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前於本院108年家聲字第78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準此,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事件溢繳之裁判費,依法至遲應於108年3月24日以前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17日,始具狀聲請返還,顯已逾首開條文所規定之期間,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