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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王金洲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0號

抗告人
葉乙蓉即葉永堂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姬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民事裁判要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抗辯事由。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債務人葉永堂(即兩造之被繼承人)因擔保對抗告人之本票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約定於民國106年8月4日清償,並提供其所有如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8月7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3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詎葉永堂於104年1月31日死亡,抗告人及第三人張玉環、葉一萍、葉紫彤及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又相對人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為證。原裁定經審查後認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而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相對人即抵押權人在銀行無任何金流,何來兩造父親葉永堂積欠其3000萬元之情事;所有抵押情事均係由相對人之夫陳金城一手主導,葉永堂於103年6月因罹癌,身體及心智漸衰,陳金城因此提議由相對人與渠等接手藥局,並允諾要給付葉永堂3000萬元養老金。原本葉永堂想以藥局之二間房產向銀行貸款3000萬元,但因故無法核貸,陳金城因此帶同代書至葉永堂居所訂立某些協議,其後葉永堂表示陳金城說要給他3000萬元,但事後陳金城卻以埔里的地還未出售為由,並未付款。而葉永堂自49年間起經營倫彰藥局,為業界龍頭,頗具知名度,然葉永堂於104年1月底死亡後,藥局卻寫贈與,此亦為陳金城所為,其間是否有偽造文書情事,不得而知。近4年多來,葉永堂原所經營之店遭相對人霸占,招牌及營收全由相對人獲取,抗告人多次溝通未果,葉永堂所遺留之貨物約有3000萬元,連同其銀行之存款均未分配,遺留之4筆不動產中之藥局二筆不知何故竟遭抵押,抗告人非僅繼承權受到侵害,相對人竟進一步向抗告人要3000萬元。然相對人前因幫人作保,除名下房子遭法拍外,尚欠銀行款項;相較於葉永堂所遺留之遺產來看,葉永堂怎有可能會積欠相對人3000萬元,顯見陳金城係以違法手段訛詐葉家之財產等語為由,提出本件抗告。惟查:抗告人上開所辯,屬實體上爭執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核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遽行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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