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昌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再小抗字第1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裁定已於109年1 月7 日寄存送達,於109 年1 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雖另於109 年1 月19日聲請法官迴避,然經本院於109 年1 月3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然查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依前所述,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