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5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告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孫美娜
被告
吳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關於「……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及「事實及理由」欄之二第十八行關於「……違約金。」,亦應更正為「……違約金,暨短收利息355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