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盧展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修復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萬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