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修復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修復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萬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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