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仕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仕宗
張仙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因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