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1號
- 原告
-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克甫
- 訴訟代理人
- 黃幼蘭律師
- 被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聰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04年2月25日簽訂「臺中港第28號碼頭第二線土地及散裝水泥儲槽暨附屬設施租賃契約」,由原告向被告租賃土地及水泥儲槽等物使用,原告並依約交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嗣系爭契約即將期滿,兩造發現標的物水泥儲槽外層有剝落,經原告委請鑑定發現為自然損耗,故原告無修復之義務,請求被告返還前揭履約保證金等語。然被告亦另行委請鑑定,認為前揭水泥儲槽之剝落係原告造成,應由原告修補,並另行起訴請求原告履行修復義務,由本院以另案108年度訴字第198號事件審理中。而依系爭契約約定,需契約期滿後無待解決事項,原告方能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若原告對前揭剝落有修復義務,在此事項解決前依約應不能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故原告是否有修復義務為本件前提問題,已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履行修復義務事件(下稱系爭另案民事訴訟)審理中,且本件最主要之爭點即水泥儲槽剝落之原因,另案正在決定鑑定單位及項目,業經兩造陳明在卷,為免裁判歧異及兩造當事人就相同爭點重複調查鑑定之勞費,是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8年10月15日裁定本件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並告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