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欽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6647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原告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