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 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代理人
- 林永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路工程有限公司、黃銅仁、王景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廣路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079函號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抵押契約書本「黃銅仁、王景仁」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陳報請求金額415,87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8月2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債務人自105年7月9日未繳分期款不相符。)
㈤請求利息年息17.9%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