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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1265號

109年度司執字第648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債權人
吳心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吳耀驊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第三人
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吳耀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本票票面金額即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部分案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5號執行、其中1,100萬元部分案經本院109司執字第64866號執行。惟查:

㈠經第三人吳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判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5、64866號給付票款制執行事件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即本件附表一之土地、附表二之土地及建物編號1)強制執程序應予撤銷」,並經兩造撤回上訴確定。是如本件附表附表一之土地及附表二之土地及建物編號1之強制執行程序既經撤銷,即不得再為續行,該部分之強執行程序應予駁回。

㈡另附表附表一建物(997建號、1060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2(996建號)之建物均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該部分雖未經上開判決撤銷執行程序,然查:

⑴債權人另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案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264(部分債權800萬元)、18194號(部分債權1,000萬元)執行,復經第三人吳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並以第三人吳前所提塗銷所有權登記訴訟,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2月23日以109年度重上字第18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認原告(即第三人吳)與被告(即債務人吳耀驊)間無買賣關係存在為由,進而認定第三人吳為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含附表一建物編號2即1060建號)之真正所有權人,並於判決主文曉諭「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一九四、二六二六四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就附表一、二不動產(即本件附表一、二之土地全部及附表二之建物全部,不含附表一建物編號2即1060建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撤回上訴確定。據上,如本件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398建號、996建號)之建物均經確定判決認定其真實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吳,則該如本件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398、996建號)即非屬債務人吳耀驊所有,是債權人吳心以吳耀驊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2(996建號)之建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⑵另附表一建物編號2(1060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2(996建號)建物部分,因其分屬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1(398建號)之增建物而無獨立性,亦應認定同屬第三人吳所有而不得為強制執行,該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亦應駁回,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09年司執字001265號 財產所有人:吳耀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36 24.95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15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40地號       2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37 83.09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6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27-40至-42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15地號       3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38 9.00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15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42地號       4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50 94.14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15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41地號       5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51 180.00 140分之2   備考 分割自:27-6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14地號       6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52 155.43 140分之2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1003-1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03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9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住房、梯間、加強磚造、4層、總面積:391.66平方公尺 一層: 93.69 二層: 99.09 三層: 99.09 四層: 82.51 突出物: 17.28 合計: 391.66 陽台、面積:12.08平方公尺,平台、面積:5.40平方公尺,雨遮、面積:9.18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案建物雙斜線部份基地跨越鄰地751地號貳層叁層陽台各跨越面積:3.315平方公尺未扣除。       2 0106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南陽路71巷23號 廚房、磚造鐵皮頂1層 一層: 7.61 合計: 7.61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附表二:
109年司執字001265號 財產所有人:吳耀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1094 259.64 200分之1   備考 分割自:1021-3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21-9地號       2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1092 136.05 全部   備考 分割自:1021-3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21-4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 一層: 78.60 二層: 78.60 三層: 78.60 四層: 34.56 合計: 270.36 陽台7.35 全部   備考 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64建號      2 99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號 (空白)、4層、總面積:0平方公尺 合計: 0.0 雨遮、面積:7.73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查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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