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 原告
- 謝幸玲
- 被告
- 宋茂榕
林宙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0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萬84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109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