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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周睿昇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溫郁文
  • 被告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豐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玖仟肆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94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溫郁文 債 務 人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睿昇 人 債 務 人 陳豐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伍仟玖佰零玖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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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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