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路工程有限公司、黃銅仁、王景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廣路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079函號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抵押契約書本「黃銅仁、王景仁」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陳報請求金額415,87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8月2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債務人自105年7月9日未繳分期款不相符。)

㈤請求利息年息17.9%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