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 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代理人
- 林永發
- 債務人
- 廣路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銅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景仁
一、㈠債務人廣路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廣路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銅仁、王景仁負清償責任。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銅仁、王景仁連帶給付之部分,核與於卷附借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所示黃銅仁、王景仁僅為普通保證人之意旨不合,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