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1265號
109年度司執字第64866號
- 債權人
- 吳心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盧江陽律師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吳耀驊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第三人
- 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吳耀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本票票面金額即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部分案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5號執行、其中1,100萬元部分案經本院109司執字第64866號執行。惟查:
㈠經第三人吳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判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5、64866號給付票款制執行事件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即本件附表一之土地、附表二之土地及建物編號1)強制執程序應予撤銷」,並經兩造撤回上訴確定。是如本件附表附表一之土地及附表二之土地及建物編號1之強制執行程序既經撤銷,即不得再為續行,該部分之強執行程序應予駁回。
㈡另附表附表一建物(997建號、1060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2(996建號)之建物均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該部分雖未經上開判決撤銷執行程序,然查:
⑴債權人另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案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264(部分債權800萬元)、18194號(部分債權1,000萬元)執行,復經第三人吳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並以第三人吳前所提塗銷所有權登記訴訟,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2月23日以109年度重上字第18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認原告(即第三人吳)與被告(即債務人吳耀驊)間無買賣關係存在為由,進而認定第三人吳為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含附表一建物編號2即1060建號)之真正所有權人,並於判決主文曉諭「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一九四、二六二六四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就附表一、二不動產(即本件附表一、二之土地全部及附表二之建物全部,不含附表一建物編號2即1060建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撤回上訴確定。據上,如本件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398建號、996建號)之建物均經確定判決認定其真實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吳,則該如本件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398、996建號)即非屬債務人吳耀驊所有,是債權人吳心以吳耀驊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2(996建號)之建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⑵另附表一建物編號2(1060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2(996建號)建物部分,因其分屬附表一建物編號1(997建號)、附表二建物編號1(398建號)之增建物而無獨立性,亦應認定同屬第三人吳所有而不得為強制執行,該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亦應駁回,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09年司執字001265號 財產所有人:吳耀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36 24.95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15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40地號 2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37 83.09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6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27-40至-42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15地號 3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38 9.00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15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42地號 4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50 94.14 全部 備考 分割自:27-15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41地號 5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51 180.00 140分之2 備考 分割自:27-6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27-14地號 6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752 155.43 140分之2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1003-1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03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9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住房、梯間、加強磚造、4層、總面積:391.66平方公尺 一層: 93.69 二層: 99.09 三層: 99.09 四層: 82.51 突出物: 17.28 合計: 391.66 陽台、面積:12.08平方公尺,平台、面積:5.40平方公尺,雨遮、面積:9.18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案建物雙斜線部份基地跨越鄰地751地號貳層叁層陽台各跨越面積:3.315平方公尺未扣除。 2 0106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南陽路71巷23號 廚房、磚造鐵皮頂1層 一層: 7.61 合計: 7.61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附表二: 109年司執字001265號 財產所有人:吳耀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1094 259.64 200分之1 備考 分割自:1021-3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21-9地號 2 臺中市 沙鹿區 六福 1092 136.05 全部 備考 分割自:1021-3地號,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21-4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 一層: 78.60 二層: 78.60 三層: 78.60 四層: 34.56 合計: 270.36 陽台7.35 全部 備考 重測前: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064建號 2 99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號 (空白)、4層、總面積:0平方公尺 合計: 0.0 雨遮、面積:7.73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查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