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丸億股份有限公司、林輝煌、陳玉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印文。 ㈡補正背書連續之釋明文件,因本件為指定受款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背面影本)。 ㈢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