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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張紹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黃俊偉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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