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1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