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棕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1,235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0481.33平方公尺,民國109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6,3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為67200分之137,是被上訴人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所受利益為68萬608元(計算式:20481.33×16300×137/67200=68060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68萬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