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段奇琬
  •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林溢唐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溢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39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677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燕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