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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權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翌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陳報港埠費用176,630元及遲付費用2,135元,二項金額計算式。)

㈣臺福8號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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