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董樹杞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總分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楓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96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樹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楓騰實業有限公司、張博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董樹「杞」相符之簽章( 聲請人所蓋法定代理人印章董樹「𣏌」與聲請狀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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