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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96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樹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楓騰實業有限公司、張博鈞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董樹「杞」相符之簽章(聲請人所蓋法定代理人印章董樹「𣏌」與聲請狀不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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