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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9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即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1萬506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347元,合計5萬8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