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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交付遺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斐琪

上訴人
即被告
何秉奕即何佳鑫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交付遺贈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亦有規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上訴人就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上訴聲明關於確認遺囑無效部分,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有關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929,87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綜上,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9,695元(計算式:4,500+15,195=19,695), 然未據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77條之14: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77條之16: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
    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
    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