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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劉正中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再審相對人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5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是再審聲請人於110 年4 月1 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再審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再審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三、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於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 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且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之1 亦有明定。而違背此項規定,仍以同一再審理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者,法院應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再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論再審聲請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再審理由,法院就其聲請之裁判,均應以裁定行之。再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69年度台聲字第12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5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固以:其已於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42號再審聲請狀中表明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即報備資料漏未審酌,原確定裁定卻認定其未表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明顯認定事實錯誤,且前歷審裁定均僅略敘程序問題,就報備資料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是否為合法之法源依據,均未實體審酌而為實體裁定,原確定裁定未予審酌實體而為實體裁定,而駁回聲請,明顯違誤,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規定再審事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然原確定裁定業已敘明,再審聲請人前曾以上開聲請事由即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即報備資料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經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1、23號再審事件受理,該審法院業已就「是否有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一節論述說明後駁回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係就先前歷次再審聲請相同事由重覆論述,而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未予審酌實體而為實體裁定,予以駁回再審聲請,明顯違誤云云,係指摘認原確定認事用法有所違誤,非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 項、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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