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7號
- 上訴人
-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杰
- 被上訴人
-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暐
- 被上訴人
-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