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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宗賢林秉暉傅可晴

上訴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以書狀補正之。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附正、繕本各1份送院),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4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