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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黃崧嵐

原告
陳誠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告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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