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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國聖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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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盧麒棋
上訴人
劉昌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孟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4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