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翌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陳報港埠費用176,630元及遲付費用2,135元,二項金額計算式。) ㈣臺福8號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