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 債權人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傳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翌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陳報港埠費用176,630元及遲付費用2,135元,二項金額計算式。)
㈣臺福8號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