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86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葉永文、高明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林世民」抑或「林世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是否對相對人高明吉請求?(相對人高明吉於109年9月20日死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