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92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即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1萬506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347元,合計5萬8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