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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陳榮聰

  • 原告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董于嬋 吳佩書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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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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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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