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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江奇峰

原 告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董于嬋
吳佩書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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