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 原 告
-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興新
- 訴訟代理人
- 戴邦旭
- 凃榆政律師
- 被 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聰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董于嬋
- 吳佩書律師
- 受告知訴訟
- 人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