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戴興新、陳榮聰
- 原告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董于嬋 吳佩書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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