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周育暐、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 被 上訴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 被 上訴人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