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7號
- 上訴人
-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以書狀補正之。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附正、繕本各1份送院),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