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再審狀所載。

二、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但書、第50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原確定判決已於民國92年1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3年7月6日以92年度上字第149號裁定駁回上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93年9月30日以93年度台抗字第74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之事實,有原確定判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149號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4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確定後逾5年之110年1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原告再審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稽,已逾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再審原告復未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故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