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紀榮豐
- 再審原告
- 莊榮兆
- 再審被告
- 李慶義
吳文忠
常照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3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426,30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