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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紀榮豐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李慶義

      吳文忠

      常照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3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426,30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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