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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渙文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文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抗告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7日提出「民事請給閱卷後5日內陳報狀」等,核係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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