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文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抗告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7日提出「民事請給閱卷後5日內陳報狀」等,核係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