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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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盧麒棋
- 上訴人
- 劉昌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孟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4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